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關鍵詞: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修訂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修訂背景
原辦法發布于2015年,在規范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保險市場持續快速發展,原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市場發展和監管的要求。同時,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修訂<《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允許香港資銀行、澳門資銀行作為內地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需要修訂原辦法以滿足該協議要求。
二、《辦法》修訂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條件的主要考慮
近年來,我國銀行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原辦法存在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偏低問題,此次修訂提高了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以有效篩選規模適當的銀行。為了落實對外開放要求,《辦法》取消了存放銀行類型限制,同時為了提高存放銀行安全性,優化了審慎監管指標要求,要求存放銀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辦法》將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為事后備案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的主要考慮
《辦法》將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為事后備案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適當簡化了報告資料要求,主要是為了精簡保險公司報送事項,優化報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規成本,并提高監管質效。同時,《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壓實其報告主體責任,對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監管機構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