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修訂)》的通知
關鍵詞: 龍華區商貿服務業政策 企業成長支持 數字化轉型支持 電商應用支持 首店引進支持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政策措施》《深圳市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進“數字龍華 都市核心”建設,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在每年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總預算內對各類項目實施資助。若該項目審核資助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則實際資助金額按比例下調。
第三條 本措施扶持對象為實際經營地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條 支持潛力型企業成長。
對首次年銷售額(營業額、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并于達標次年實現銷售額(營業額、營業收入)正增長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經營主體,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五條 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壯大。
對年銷售額首次達到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20億元、10億元、2億元的批發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8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年銷售額首次達到150億元、100億元、20億元、10億元、5億元、1億元的零售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年營業額(收入)首次達到50億元、20億元、10億元、5億元、3億元、1億元的住宿、餐飲、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80億元、50億元、10億元、5億元、3億元、1億元的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六條 支持商貿業數字化轉型升級。
(一)對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營業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數字化改造費用100萬元以上的商圈、商業綜合體、特色商業街等商業載體運營主體,按其數字化建設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助,單個運營主體資助總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年銷售(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購進數字化設備,開展數字化改造的,按企業數字化改造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助,單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企業應用電子商務。
(一)對年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批發、零售企業,企業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每增長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年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的住宿、餐飲企業,企業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客房收入、餐費收入每增長5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年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使用快遞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遞送商品的,按物流費用的30%給予資助,單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支持生鮮電商前置倉建設。
經記錄,對開設生鮮電商前置倉的企業,單個前置倉建設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單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首店引進。
對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營業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圈、商業綜合體、特色商業街等商業載體運營主體,引進實際經營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龍華首店,且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給予商業載體運營主體按每家首店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單個運營主體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參與促消費活動。
(一)經記錄,對參加“龍華購物節”活動的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汽車銷售4S店,活動直接投入費用不低于5萬元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
(二)對年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批零企業、電商平臺企業、直播平臺企業和直播電商服務機構,在龍華區舉辦直播帶貨促銷活動,直接投入費用高于10萬元的,按活動投入費用的30%給予支持,單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參加境內外展會。
對年產值(銷售額、營業額、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并參加區展會計劃內展會的企業,按照展位費的50%給予資助,市區資助合計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展位費。線下展會每家企業單個展會區級資助不超過18平方米,線上展會每家企業單個展會區級資助不超過3萬元。單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促進教培、會議會展團隊消費。
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招攬教育培訓、會議會展團隊在龍華區年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的住宿業和餐飲業企業消費。對組織團隊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按該團隊在符合條件的企業累計消費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主體此項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降低企業投保成本。
對獲得市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的企業,按市資助金額的80%給予資助,市區合計不超過實際保費。單家企業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它扶持政策時,企業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簽署承諾書,對于違反承諾的,應按承諾書相關要求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區商務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企業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的,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停止撥付、追回相應資金、不予核查通過、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十六條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過”“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其中,批發、零售、餐飲、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及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由區商務局制定并執行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住宿業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制定并執行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并執行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可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區域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政策實施績效情況,做相應調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深龍華府辦規〔2024〕7號)同時廢止。本措施實施前已申報但尚未審核撥付的項目,按深龍華府規〔2024〕7號文的規定執行。
